被遺忘權是什麼意思?3 分鐘用 Google 實例跟你解釋遺忘權

近年來網路科技蓬勃發展,遺忘權也成為大眾關注並提倡的「人權」之一,究竟什麼是被遺忘權?該贊同還是反對?本篇透過 Google 企業跟幾個相關故事與你解釋此權利的內容。

如何忘記一些不必記憶或不該記憶的事,是一項美德。

– 《大數據》 Viktor Mayer-Schönberger

被遺忘權的意思

下文先來談談被疑忘的定義:

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 ( right to be forgotten ) 是一種新興人權,賦予每格人可以要求科技企業移除對自身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歐盟官方定義為:「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除非有合法保留的理由」

被遺忘權附圖,圖片是一台顯示 Google 網頁的手機
透過被遺忘權,人們可以像 Google 等搜尋引擎平台要求移除對自身不利或不實的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被遺忘權是強調搜尋結果的移除,並非要求源頭提供者刪除資料,若是後者已經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了。

被遺忘權相關法案:GDPR

2018年,轟動國際科技界的歐盟法規《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正是因為西班牙國內一件有關被遺忘權的法律訴訟案而創立,除了制定歐盟境內企業對用戶隱私資料的使用及處理規則,在第17條更是強調此人權是受到法律保障(國發會官方資料

依照GDPR第17條,針對以下情況,其個人資料應刪除:

  • 個人資料對於蒐集或處理目的不再需要者
  • 該個人資料遭違法處理者
  • 未滿16歲且未由監護人同意使用資料者

除非該資訊平台證明其處理有優先於個人之權利及自由之法律依據、或為建立、 行使或防禦法律上請求,否則以上三種條件皆可行使。

GDPR 效力僅限歐洲區域

不過若仔細看上文,我一直強調歐盟境內,沒錯,被遺忘權並非在全世界都有法律效力的。

在2015年,法國國家訊息及自由委員會(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下稱CNIL )要求Google移除有關一名法國人在全世界的不實資訊,而這時 Google 採用了地理移除,意指該資訊會在部分地區隱藏,讓使用者無法取得,但他們拒絕屏蔽隱藏全球使用者的資訊。

隨後CNIL也裁罰Google 10萬歐元,而Google則向歐洲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在今年9月24號,法院判定Google無需在全球的搜尋引擎移除歐洲政府要求的資料。這代表著Google移除隱私資料的服務僅限於歐盟境內用戶,他們沒有義務處理境外資訊

被遺忘權的意見討論:當個人隱私撞上言論自由

被遺忘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格權,避免當事人因為過去的緋聞及不實報導而受到發展的影響,但這也引起兩方立場的討論與激辯。

支持者的意見

支持者認為,保護一個人的隱私,可以讓他追求真正的自我人格成長,不會讓過去資訊成為當事人的「代名詞」,更生人正是討論對象之一,許多更生人因為網路可搜尋到的相關前科新聞而阻礙了求職過程,想要重頭開始卻無法執行,並說明並不是完全移除事件的資料,而是移除人名搜尋的結果,該事件依然能被大眾搜尋到,而當事人也不會被貼標籤。

被遺忘權的真正意義,或許應該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團結社會而協助特定個人回歸社會所需的制度工具

–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邱文聰

反對者的意見

然而,許多反對者認為如果當事人有權移除對自身是負面不利的訊息,這抵觸了報導者的言論自由,豈不是一種變相的「言論審查」?

這些被要求移除的資訊大部分都是涉及大眾利益的,如果搜尋引擎移除了結果,就可能再也不受到關注,移除搜尋結果不應只看當事人個人立場,更要思考社會大眾得知資訊的權利。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劉昌德在蘋果日報的投稿指出,過度保護當事人隱私而隱藏其資訊新聞,是阻礙言論自由,針對此類新聞,可以要求搜尋引擎及媒體網站,將無罪判定等重要資訊「標註」、「置頂」但不應該直接移除搜尋結果。

在公共領域裡,要記得完整事實與各方說法,而不是遺忘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劉德昌

Google 公司的新挑戰

相對於刪除權,被遺忘權會是各大搜尋平台需要了解的新課題,每次的訴訟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而移除搜尋結果得申請也逐年增加,根據Google提供的數據,自 2014 年起,向 Google 提出申請引用「被遺忘權」的案件高達 84萬5千案,相關聯的搜尋結果大約有 330 萬個,至今,Google已經移除其中 45% 的搜尋結果。

而且加上新興社群網站的興起,類似事件會愈來愈多,各大業者開始商討如何處理類似案件、制定應對措施並調整條款。

像 Google 前任CEO Eric Schmidt在2014年針對上文西班牙的案件召開高層會議並請益專家學者有關隱私權與公共言論自由的定義及被遺忘權的實行措施,並討論該權利的適用對象。

總結與個人意見

網路技術日新月異,也到了資訊爆炸的發展,對於被遺忘權,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一直沒有明確的界線,其對言論自由的關係也有疑慮。究竟是隱私權的進程還是言論自由的侵害?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個人的意見是偏向「更正過時或變更的搜尋結果」而非直接刪除,我認為透此方法可以讓搜尋者了解完整的事情始末,也避免刪除變成另類的言論審查手段。

雖然台灣國內沒有被遺忘權的相關法律,但在這資訊發達的時代,我們都應該去了解這權利內容及影響,才能更完整、客觀的評斷、討論並保護自己的隱私。另外,平台業者因應的措施、更動也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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